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启时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款15.5万元; 二、被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启时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启时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83元,由被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