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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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昌吉市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纳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纳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540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2540000元,被告***、***、***、新疆纳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2540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7120元(原告已预交27120元)。判决给付金额254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新疆纳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00%即25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