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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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687元、借期利息33945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以12168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9‰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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