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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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 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 徐州恒润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5969385元及相应利息30615元(余下逾期利息以596938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82%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以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房产和土地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恒润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恒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