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七角二分(498671.7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5%计算,并以此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按日计算复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8元,由被告***、***承担。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上诉标的额预缴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