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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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92706.7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9057.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负担7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