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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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合众建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934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669元(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11月16日),合计244089元;自2020年11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3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合众建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被告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