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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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7,16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92元,共计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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