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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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丰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3068374元,并以***尚欠本金18467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广丰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18473元[(2019)赣1103民初第424号调解书中确认应由***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4元,由原告***负担9364元,被告广丰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