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5,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麻将桌款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上诉人***负担1063元,上诉人***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上诉人***负担2107元,上诉人***负担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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