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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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5,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麻将桌款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上诉人***负担1063元,上诉人***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上诉人***负担2107元,上诉人***负担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