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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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偿2000元。 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偿5346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775元,原告承担181元、被告***承担594元。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平陆农行太阳路分理处;行号:103XXXXXXXX4;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