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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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113030元、泵送费3000元,共计116030元,并从2020年5月19日起以1160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山西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