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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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宁夏茗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茗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85400元、逾期利息合计59124元,共计1044524元;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茗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计7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