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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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鸿图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鸿图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商服务费六百二十七万九千三百一十八元零七分; 二、被告北京鸿图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六百二十七万九千三百一十八元零七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期间: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87元,由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08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鸿图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40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