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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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潮满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潮满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800000元,以及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云南潮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