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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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涧西区银川路营业部 洛阳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7982.54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承保的豫C×××**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2000元; 被告洛阳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140元、邮寄费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免赔部分200元,共计16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82元,被告洛阳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