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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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392322.4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1月3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209元; 三、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玉带路16号五座1501房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权设定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