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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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834927.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