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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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 二、被告成都杰强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被告***、***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保全费2,610元,合计6,3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