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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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