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373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369元,由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另应负担生效裁定确定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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