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465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运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我院交纳诉讼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延峰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媛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