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465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运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我院交纳诉讼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延峰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媛媛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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