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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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东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95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东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149503.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1月7日为1308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东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杭州东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6元。 原告杭州东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