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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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126.42元; 二、撤销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误工费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9517.45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江苏俊达物流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1435.3元; 四、变更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三项裁判主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