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126.4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误工费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9517.45元;

三、被告江苏俊达物流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917.85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裁判主文中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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