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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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 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新交付柘城县未来大道北侧政府西侧金沙府西花园第5号楼(幢)5-501-1、5-501-2号商铺; 二、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新支付补偿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永新对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1元,由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