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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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525.7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鉴定费4900元,共计5723元,由原告***负担923元,被告***负担28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