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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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282执恢46号 刘锦林、李常春: 申请执行人刘锦林与被执行人李常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韶雄法执字第396号,本院依据(2013)韶雄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常春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执行款人民币850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常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03月01日申请执行人刘锦林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