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武军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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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昊祥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豫0327执保8号 乔武军: 根据你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327民初23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院已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昊祥劳务有限公司、乔武军标的款的保全措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鲁法官 联系电话:17719260176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