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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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725民初4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 马文海,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 温小洲,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6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月利率1.5%,后经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核算后,被告下欠原告本息共计19050元,并拖欠运费4550元,以上合计23600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 被告 答辩 被告温小洲未到庭答辩。 认定案件事实 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而认识。2020年7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靳堂乡朱庵村温小洲借张大夫寨村马文海款(23600元)两万叁仟陆佰元。借款人:温小洲,身份证号:4107251974********。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温小洲至今分文未还。 裁判 理由 原告马文海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3600元,由案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温小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海款23600元。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温小洲负担。 惩罚性 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时文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