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725民初4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

马文海,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

温小洲,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6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月利率1.5%,后经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核算后,被告下欠原告本息共计19050元,并拖欠运费4550元,以上合计23600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

被告

答辩

被告温小洲未到庭答辩。

认定案件事实

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而认识。2020年7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靳堂乡朱庵村温小洲借张大夫寨村马文海款(23600元)两万叁仟陆佰元。借款人:温小洲,身份证号:4107251974********。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温小洲至今分文未还。

裁判

理由

原告马文海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3600元,由案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温小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海款23600元。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温小洲负担。

惩罚性

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时文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银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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