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 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381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陈浩: 被执行人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陈微芬、潘成华、潘良水、戴维弟、戴再兴、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永光、戴安成: 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陈微芬、潘成华、潘良水、戴维弟、戴再兴、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永光、戴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次恢复执行到位213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73号案件21304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