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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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松溪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福建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1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8元,减半收取计27264元,由被告松溪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