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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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景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 泉州市希卡波仕服饰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市景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654301.67元及其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8.70元,由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泉州市景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21488.7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