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初47号 原告: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辉,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童嘉成。 原告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0年1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案按福建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刘松青 人民陪审员胡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