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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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国昕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尚欠的货款20676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