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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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490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66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