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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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153号 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占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波,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洋,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6641.4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3月0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01×××11的存款5406641.4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3月04日起至2022年03月04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153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