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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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停车费9,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