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港鑫医疗器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1067.87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公司负担37元,被告***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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