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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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港鑫医疗器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1067.87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公司负担37元,被告***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