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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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余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黔0329执503号 何天常: 何天学与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9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天学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将位于大乌江镇箐口村核桃湾组的土地(长田中间、山王庙徐家屋基)退还给何天学,不得干涉何天学耕管该土地,包括不得阻止何天学向他人出租该土地。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余庆县人民法院 账号:62×××7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