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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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德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0366.6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本金203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