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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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彰武县赛飞窗帘床罩店经济损失10万元; 二、驳回上诉人彰武县赛飞窗帘床罩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元,合计6934元,由上诉人彰武县赛飞窗帘床罩店负担2752元,被上诉人***负担4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