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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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3元; 二、驳回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347.60元,反诉受理费3700元,合计11047.60元,减半收取计5523.80元,由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63.80元,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鉴定费5000元,由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