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3元;

二、驳回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347.60元,反诉受理费3700元,合计11047.60元,减半收取计5523.80元,由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63.80元,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鉴定费5000元,由漳州乐嘉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福建沐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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