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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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坑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其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计6955元,由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