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其他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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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皖1125司救执120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盛泽芳(***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与被告张国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被告张国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国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款594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案件因本案特殊情况未能执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思想负担。申请人夫妻均下岗,长期无稳定职业。现在救助申请人身患肾衰竭和高血压脑梗,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现在特别困难。申请人多次来院催促执行、信访,被执行人通过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患有肾衰竭和高血压脑梗,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现在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