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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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泉港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58173.1元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8月31日起;85324.9元质量保修金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8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超过年利率6%,则按6%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8元,由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3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石化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7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