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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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5126.57元【其中1711.96元代原告返还给被告***(该款汇至***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46),余款153414.61元支付给原告***(该款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奉浦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负担411元。该款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4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