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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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皖1125司救执59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与被告蒯正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被告蒯正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蒯正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及***各项损失共计99790.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蒯正洋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未能执结。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