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赔偿决定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皖1125司救执59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与被告蒯正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被告蒯正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蒯正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及***各项损失共计99790.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蒯正洋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未能执结。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