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
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34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正晨,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损失58079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97元,由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3629元,被告佰泰公司负担9068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未签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19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23日、2020年2月28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苏H×××××、苏H×××××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4、根据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9月10日的查询反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盱眙县××城街道小太湖小区内商贸楼一幢,本案系轮候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0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走访,并粘贴查封公告。

6、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款。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8079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笑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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