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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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享有3325645.04元债权。 二、确认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73812.4元的债权。 三、确认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皋国用(2012)第82100436号项下坐落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皋房权证字第127560、12××61、12××62、12××63号项下坐落于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第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享有5685429.09元的债权。 五、确认第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四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皋国用(2012)第82100436号项下坐落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皋房权证字第127560、12××61、12××62、12××63号项下坐落于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128238元(其中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0800元,第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7438元),由被告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90800元,由原告江苏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3620元,由第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238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